今年6月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對福清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吳金香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金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吳金香退出的贓款共計人民幣24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吳金香當庭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
吳金香先后擔任過福清市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貿發展局局長、國土規劃建設局局長、福清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吳金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房地產開發商及企業負責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42.5萬元。
吳金香說,自己腐敗就是從逢年過節收受購物卡及禮物開始,后來送的人多了,就覺得理所應當。
吳金香還投資做生意,可是資金鏈斷裂,別人催著他還錢。這時,福清一黃金地段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遇到難題,項目的總平面圖調整方案需要規劃局審批。他們打聽到吳金香和時任規劃局局長的陳躬華關系很鐵,就去找他。他提出要500萬元,承諾事一定能辦成。吳金香把其中300萬元匯給陳躬華,將剩下的賄賂款收入囊中。